2025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承担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以下简称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军工保密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军工一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二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
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单位承担。承包单位分包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单位承担。
取得军工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军工一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
各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实施机关抽调人员组成。
第九条 省级以上实施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同级或者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军工保密资质受理、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军工保密资质现场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现场审查专家入库审查、培训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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